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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上球拍”案董炯一审胜诉,120万索赔请求被驳回


  新华网北京4月17日电(记者李京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日前审结的前羽毛球世界冠军董炯“肖像上球拍”案一审判决结果,董炯胜诉。

  此案原告董炯以维尔胜公司在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未经董炯许可在生产、代理销售的多种规格、型号的“WILSON”(维尔胜)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线上使用其肖像和签名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董炯还将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购物中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北京西单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利生体育商厦运动器械城、北京炫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20万余元。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上述被告未经董炯许可不得在“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上使用董炯的肖像和姓名;不得销售带有董炯肖像和姓名的“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董炯公开赔礼道歉;向原告董炯连带赔偿购买球拍费用五千八百五十元、公证费六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维尔胜公司向原告董炯赔偿经济损失十二万元;北辰购物中心、安贞华联、燕莎友谊商城、西单太平洋百货、利生体育、炫动体育分别向原告董炯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被告深圳市维尔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董炯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维尔胜公司与董炯签订了代言协议,协议约定在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维尔胜公司可以将董炯的肖像、姓名应用于“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的广告和公关用途上。但基于代言协议对使用期间有明确约定,因此超过该期间即应停止对董炯的肖像、姓名的一切使用,而并不意味着仅在生产过程中不再使用董炯的肖像及姓名,而在产品销售中仍使用董炯的肖像及姓名,除非董炯在代言协议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许可。维尔胜公司超过双方约定期限在产品销售中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的行为属于对董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还认为,北辰购物中心等商场在销售“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的过程中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在“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已无权继续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产品,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没有透露原、被告对判决结果的态度。

 (新浪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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